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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医院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镜湖区医院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制定的镜湖区医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镜湖区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https://www.whjhq.gov.cn/public/column/660563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6999111

   2.本受理点:
   镜湖区医院办公室;办公地址:镜湖区环城西路1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53216218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镜湖区医院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镜湖区医院办公室;办公地址:镜湖区环城西路1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532162180。邮政编码:2410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镜湖区医院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镜湖区环城西路19号;邮政编码:241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确认到访时间。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本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3—3120899,地址:芜湖市文化路35号,邮编:241000。也可以通过镜湖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wuhu.gov.cn/public/column/6603421?type=4&action=list)政民互动栏目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