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镜湖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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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交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医保分局、区信访局:
为指导和规范全区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事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将《镜湖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发给贵单位征求意见,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0月21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局 。
征集方式:
1. 如有修改意见,请说明理由、附相关依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 书面反馈意见可以扫描形式发送,另请将具体修改意见电子稿发送至邮箱。
3. 通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陈依萍,联系电话:2861227,邮箱:xccyp8391@163.com。
镜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结果反馈
我单位于10月15日-10月21日,就《镜湖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易政网平台征求了全区各相关单位意见,区医保分局、区委宣传部反馈了意见,均予以采纳,其他单位无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对反馈意见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建议内容 |
反馈日期 |
建议部门 |
办理情况 |
1 |
建议附件5中区医保分局职责部分修改为:“区医保分局: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药品等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并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医保支付。” 理由:根据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职责规定,区医保分局负责区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医疗行为所需的药品、耗材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招标主体应为各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部门、非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
2024年10月15日 |
区医保分局 |
采纳 |
2 |
建议修改:1、“2.3.6 新闻宣传组”中“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舆情;经区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修改为“协调部门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舆情;经区应急指挥部授权,指导涉事部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附件 5: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中“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网信办职责”合并修改为“区委宣传部(网信办):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对区属政务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指导涉事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涉及药品安全的重大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积极引导网上舆论;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药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
2024年10月21日 |
区委宣传部 |
采纳 |
芜湖市镜湖区市监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