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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街道部分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3/31 11:24来源:区委编办作者:区委编办阅读次数: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街道部分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向基层放权赋能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及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精神,赋予街道部分审批执法权限,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镜湖区赋予街道部分审批执法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赋权承接事项。本次赋予街道审批执法事项共计142项(各街道统一承接基本盘事项135项,涉农街道自选事项7项),涉及区直单位11家。其中: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93项、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乡村振兴局)11项、区应急管理局9项、区民政局7项、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5项、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局)5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区卫生健康委员会1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5项、区生态环境分局2项、市医疗保障局镜湖区分局1项。

二、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各街道、区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各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各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各街道要整合内部资源,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更好服务群众、服务企业。

三、实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各街道要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跨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区有关部门管辖。街道与区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强化实施工作保障。区委编办要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街道实际需求,动态调整赋权清单,不断提高赋权精准性规范性。区司法局要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定期跟踪评估,将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街道承接审批事项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政务服务地图,做到“一网通办”,并将街道承接执法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

区赋权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街道赋权承接工作业务指导,积极移交街道所需各类文件、档案资料、服务指南等材料,做好赋权事项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要加强赋权过程中的跟踪服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

各街道是赋权事项承接落实的责任主体。要依据赋权清单,主动对接区直赋权部门,依法承接审批执法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执法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区直赋权部门指导监督。强化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权力依法依规运行。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加强街道各类清单宣传解读,不断提升基层群众清单知晓率,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镜湖区赋予街道部分审批执法事项目录

 

 

                                                   2023年3月28日

附件:镜湖区赋予街道部分审批执法事项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