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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之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日期:2021/04/16 16:49来源:镜湖区民生办作者:省交通运输厅 省财政厅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交通服务水平,加快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养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绩效目标考核体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条  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政府和市场资源,有效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抗灾减灾能力和服务品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示范创建,树立农村公路绿色发展理念。

第四条  2021年底,全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

1. 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3.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4.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5.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继续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按照每年县道15000元/公里、乡道7000元/公里、村道2000元/公里(“1572”补助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分别再提高10%、15%。市、县财政合计应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七条  省补养护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组成。“固定省补资金”按照2017年底统计年报中农村公路里程和“7351”补助标准确定。“增量省补资金”是提高省补养护资金标准而增加的省补资金,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示范创建奖励补助等,其余80%按各地省补养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养护成效进行补助。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类。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日常养护主要为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逐步向社会开放,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推行农村公路零星小修与日常保养划片区捆绑招标。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养护服务工作,政府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支付“建设+养护”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脱贫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徽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要求,大力推广工艺成熟、低成本、操作简单的标准化养护应用技术,规范养护单位现场作业。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及时做好养护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七条  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应急等多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应急联动机制,积极整合多方应急保障力量,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跨区域联合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农村公路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第四章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工作,负责将建成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具体落实措施,统筹纳入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工作;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责任制,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列养率达到100%,实现小修保养常态化。

第二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职责,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做好县道建后养护工作和乡村道建后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农村公路管养相关政策和制度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城乡绿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及品质示范路创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养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分类编制养护管理、应急保障、示范创建等项目预算计划,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照工作职责,通过开展培训、适时组织学习交流等,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和管理难题,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加大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工作指导力度,提升养护技术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巩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成果和养护成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抽查率分别不低于10%和3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增量省补资金”分配挂钩。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督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