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20〕42号)和秘六抄告〔2020〕0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5号)和秘六抄告〔2020〕0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6号)和秘三抄告〔2020〕1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134号)和秘六抄告〔2020〕195号,《芜湖市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芜政务办〔2020〕13号)以及《关于全面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暨开展民法典涉及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暨开展民法典涉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即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起草和共同解释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
涉及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的,起草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承接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相关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三、清理标准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34号)等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对照检查,提出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或保留的清理建议,对其中已过有效期和已经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列入统计范围。
(一)文件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宣布失效的。
(二)文件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上位规范的规定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规范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5.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部分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且在文件有效期内,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予以保留。
(五)文件已过有效期,或者已经被废止的,应当一并列入统计范围。
(六)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34号)以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需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以及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芜政秘〔2017〕145号)中修改和废止的省、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有关省、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情况,重点进行清理,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四、清理工作安排
(一)清理报送阶段
负有清理职责的各单位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后,根据清理标准清理出拟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和予以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统计已过有效期和已经予以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后形成清理结果,填报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报送区司法局。
涉及民法典专项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各单位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涉及民法典的专项清理结果或清理建议(另行填报附件4)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汇总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
(二)审查审核阶段
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结果进行审查审核,可视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后,汇总清理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三)决策公布阶段
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对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策。区政务公开办和各部门分别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区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或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凡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填报要求
(一)全面清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清理范围,清理职责单位建议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填写《建议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附件1);建议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填写《建议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附件2);已过有效期、已经被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填写《已过有效期和已经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附件3)并于9月1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
(二)民法典涉及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情况和对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建议,请填写《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淸理情况(清理建议)表(民法典专项清理填写)》(附件4)并于9月8日前报送区司法局。
(三)序号按文件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并按要求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清理出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1份。
(四)填写废止、失效、修改的理由时应当结合具体清理标准的情形填写,修改建议应当明确具体。
六、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民法典涉及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清理结果,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34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需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以及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芜政秘〔2017〕145号),开展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修改工作。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联系人:樊凡 联系电话:3878192 邮箱:jhqfzb@163.com
附件:1.建议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建议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修改的区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3.已过有效期和已经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民法典专项清理填写)
5.《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20〕4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修改一 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20〕34号)
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需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以及予以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芜政秘〔2017〕145号)
7.2016年以来镜湖区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