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起实施,其中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对行政处罚种类规定进行了修改调整。为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维护法制统一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现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司明电〔202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的要求,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并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起草和共同解释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
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清理职责范围内的文件进行逐项研究,认真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否存在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问题,并提出清理建议。重点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扩充的处罚种类、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实施程序等,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是否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凡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负有清理职责的各单位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后,根据清理标准清理出拟废止、拟修订和已废止、已修订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后形成清理结果,按要求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建议)表(详见附件),如有对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建议,也请一并填表报送。以上清理材料请于5月6日下班前报送区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没有相关情况需要书面零报告。
联系人:樊凡;联系电话:3878192;邮箱:jhqfzb@163.com
区司法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