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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23年第4号(张家山三期项目)

日期:2023/07/01 08:00来源: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阅读次数: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2023年第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张家山三期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北至东郊路,南至鼎湖1876商业广场,西至张家山北巷,东至红光支路(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人民政府

    202371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3年第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张家山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现将镜湖区2023年第4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张家山三期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北至东郊路,南至鼎湖1876商业广场,西至张家山北巷,东至红光支路(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张家山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镜湖区人民政府

202371

 

 

张家山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期调查登记和抽样评估等情况,现就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北至东郊路,南至鼎湖1876商业广场,西至张家山北巷,东至红光支路(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征收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1)张家山东5#楼东302室:结构混合,楼层 3/5 8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12100/平方米。

2)张家山北29#63:结构砖木,楼层 1/1 2005年,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11850/平方米。

3)张家山北29-11-302室:结构简易,楼层 1/1 1990年,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5100/平方米。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本地块安置实行就近安置方式,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优惠购买面积确定: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为基础,另增加20平方米)。

1)镜湖区就近安置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赵家村B地块(东北侧)期房:户型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三种户型(具体户型、面积依据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优惠均价11300/平方米、市场评估均价15000/平方米

    选房号确定的方式:选房按照“先签约交房、先拿号选房”的原则实行。签约领取签约顺序号,交房领取交房顺序号,两个顺序号相加最小值作为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时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提供的相应的安置房内选择栋号、楼层、序号,计楼层差价。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1)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按20/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①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6.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 10%

7.奖励费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签约期限时间段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被征收人在110日内签约的给予15%奖励;111-180日内签约的给予12%奖励;181-210日内签约的给予8%奖励;超出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搬迁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张家山北29-12幢:结构 混合,楼层1-3/390年代,用途办公 ,房屋价格(单价) 6000 /平方米。

被搬迁房屋价值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可在区自有存量非住宅房屋中选择,具体价格依据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 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 12‰(元/月)。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4.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 /平方米。

被搬迁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5.奖励费

商业、办公用房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签约期限时间段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被征收人在110日内签约的给予15%奖励;111-180日内签约的给予12%奖励;181-210日内签约的给予8%奖励;超出期限的不予奖励。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 /平方米。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4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41日至200012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1231日至20078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8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八、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二)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层高 2.2 米以上的 1000 /平方米,层高 1.8 米以上不满 2.2米的 800 /平方米,层高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的 700 /平方米,层高不满 1.5 米的 600 /平方米。

2.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阁楼:

檐口高度 2.2 米以上的 650 /平方米,檐口高度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的 500 /平方米,檐口高度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的350 /平方米,檐口高度 1 米以上不满 1.5 米的 200 /平方米,檐口高度 0.5 米以上不满 1 米的 80 /平方米。

九、其他

(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可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二)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如可以出售,房屋征收时产权人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八)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张家山三期项目房屋征收。

 

附件1:《张家山三期项目红线图》

附件2:《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市区江南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5)

 

 

202371























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市区江南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