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方村街道、荆山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将《镜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镜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村委会(含农村社区,下同)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农〔2019〕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委托街道代理,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镜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身份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财务代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委会依法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街道经济发展办全面负责“三资”日常管理;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的情况下,对村级财务进行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五条 统一代理平台。根据政经分离、账务分设要求,分别建立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原则。村级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 编制依据。村委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在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基础上,编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第八条 财务计划编制流程。每年年初,由村“两委”编制财务计划建议稿,经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报街道审核研究,形成指导意见稿;财务计划指导意见稿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形成财务计划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由理事会成员编制建议稿,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报街道审核研究,形成指导意见稿;财务计划指导意见稿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形成财务计划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公开。
第九条 决算报告编制流程。每年年底,村“两委”依据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村委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定,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每年年底,村理事会依据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提交成员(股民)代表大会审定,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条 财务计划调整流程。村委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计划形成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照财务计划审批流程履行审批程序,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规范使用。村委会收取各级对村集体的各种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捐赠收入等规定收入时开具“镜湖区农村集体收入专用收据”;严禁用白条收款,收入的票据及时足额缴入街道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款项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所有票据必须按照票据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作废票据一式几联整份保存。村级各类收入必须遵循“票款同行”原则,核算会计要依据缴入账户的银行回单或现金缴款单和开具的收款收据登记收入账户。街道经济发展办要定期和不定期与村级核对收据的结存情况,及时准确地分类登记票证总账和分村明细账。票据专管员和村级报账员因工作变动或有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工作的,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二条 妥善保管。村级票据要妥善保管,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票据损失的,街道经济发展办应及时清查,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原因丢失的,相关当事人应作书面说明,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及时查对票据号码和数量,并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再按程序处理后方可核销。因印刷错误造成的多页、缺页、重号、缺号、残破、字迹不清的票据,应及时报告街道经济发展办予以核实,并办理核销手续。对已规定停用和销毁的票据,街道经济发展办登记号码、数量后,编造清册后封存处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统一账户管理。街道经济发展办在当地金融机构为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开设账户,每个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开设一个账户。街道经济发展办为村委会集中配备资金会计加强资金管理;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月审核制度,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备资金会计。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统一办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 规范收入管理。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村级收入票据开具的内容要与银行回单一致,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或抵顶债务行为,村级收入开具的票据要与政经分离后收入类型一致,不得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纳入村委会收入处理,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必须缴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必须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街道经济发展办的资金会计要每月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村级资金会计要每月定期同街道经济发展办资金会计、核算会计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各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支出手续。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取得正规原始发票,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对于村民误工补贴、奖励性资金发放等难以取得税务票据的,应列表造册、银行打卡支付。列表造册支付时,必须注明支出内容、收款人姓名、收款人银行账号,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规范审批手续。所有支出原始票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证明人签字属实,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监委会主任(监事长)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村委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印章,村主任(理事长)审批,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支付30000元以上,实行报备制度,由街道联系村分管领导和街道纪工委共同审核。
第十七条 严控非生产性支出。
(一)工资、津补贴。健全村干部收入正常增长和保障机制,提高村干部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统一规定。村级不得为“两委”及后备干部(含聘用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不得利用公款送礼,不得给同时兼任村支委成员的村监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放任何补贴补助。村网格长及网格员工作报酬,应依据相关政策发放,村民组长误工补助费根据人口规模、耕地面积大小等发放。村两委干部兼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不得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再领取报酬。
(二)报刊学习费。村级组织订阅报刊为人民日报、安徽日报、芜湖日报、求是杂志等党报党刊,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超标准订阅。村级组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报刊费用。区级各部门举办各类要求村组干部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其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各类学历教育、资格培训费用不得由村集体承担。
(三)“零招待”管理。村级要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区直单位和街道人员除下派挂职和驻点包村外,一律不安排在村就餐。对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特殊任务,所产生必要的餐饮费用,执行上级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接待,按照来客人数、陪客人数以及工作餐的标准实行上限控制,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四)工作餐。村级工作餐是指村干部、参与村级事务的村民或其他务工人员因村级事务性工作加班误餐而发生的用餐。区直及以上单位或街道人员到村级开展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在村就餐。村级全年工作餐总额实行限额管理,用餐标准不超过财政规定标准,据实报销,街道要根据村级人口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限额标准,严禁各村不分大小执行最高限额。村干部不得以工作餐名义领取工作误餐补助。
(五)差旅、会议费用。具体标准由街道结合村级人口规模、远近位置、用车时长等情况制定。各村在年初编制村级财务计划时,要结合街道制定的标准,确定各项支出计划,报请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审核批准。村干部因公出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般人员因公出区等确需用车的,需报村主要负责人同意;村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区等确需用车的,需报街道分工包村负责人同意。街道各单位人员到村办事的一律不得由村安排车辆接送。村级召开村民会议,能合并的要合并,确需召开的,村民因参加会议误工,可适当发放误工补助,但召开党员会议不得对党员发放补助。误工补助具体标准由街道制定,原则上每人每天不突破50元。
(六)办公费用。各村要加强对打字复印等耗材、电话网络费、水电费的管理,做到厉行节约,纸张提倡双面打印或复印,粉墨领用定人登记,宽带网络套餐协议签订、标准适度,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发生。严禁以办公费支出为由,变相将其他违规支出列入其中。
(七)培训考察。村级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到外地考察学习的,必须书面报请街道党工委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各类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有偿培训服务费用。
(八)劳务用工费用。村级发生劳务用工费必须通过银行等转账方式支付,一律不得现金支付。村“两委”干部及后备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再重复支付。
第十八条 规范采购行为。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或服务时,需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照“先计划、后审批、再采购”的程序进行。采购计划应具体说明待采购项目的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等,采购方式主要根据采购金额对照有关文件规定选择,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村级大额项目规范履行招标相关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小型公益项目严格按照芜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承接农村公益性项目的实施方案》(芜农工〔2022〕1号)规定履行程序。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台账。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名称、型号、价格、取得方式、取得日期、使用人等信息,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村级资产台账由村级报账员设置、保管,每年至少与街道经济发展办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规范管理。
(一)经营管理。村级资产的出租、转让,必须制定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据标的物价值的大小,确定是否招标;确定实行公开招标的,要严格按招标程序办理。公开招标必须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和监事会及街道分工包村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街道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签订合同时,严格按照“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出租、转让的价格、承租方或受让方名称、期限、收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合同必须在街道纪检监察室、街道经济发展办、监事会和街道分工包村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监督下签订。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签订结果予以公示。
村级集体资产出租、转让有关程序完备后,相关材料及时报到街道经济发展办登记台账并归档备查。
(二)资产处置。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向街道履行报批手续。未经街道批准,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固定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清查制度。街道应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损毁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批准,由街道经济发展办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村级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登记簿。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所有的集体耕地、林地、草地、荒地(荒山)、山岭、园地、滩涂、水面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对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逐项记录。对集体资源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并及时登记。
第二十三条 规范管理。实行发包、出租的集体资源,要规范签订合同,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合同中要详细约定资源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其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合同签订时,街道纪检监察室、经济发展办、监事会及分工包村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变更方案,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村级集体资源发包、租赁合同要及时归档,由村级报账员统一管理,同时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开协商或招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其发包、出租时,应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集体资源进行发包、出租前,须先召开理事会确定可行性方案,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必须有街道纪检监察室、街道经济发展办、监事会及街道分工包村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约定承包费、租金,双方签订协议。在公开协商或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集体资源发包、出租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所有程序完成后,承包、租赁方案、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需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后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范建设用地收益管理。村级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交村级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杜绝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同时要接受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资源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源资产评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挂牌方式流转(转让、出租、入股)集体资源资产的,对集体资源资产价值应当进行作价。应根据价值大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决策决定集体资源资产作价依据的方式,如进行评估,应报街道同意后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不进行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决定挂牌底价。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时,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集体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源资产发包、租赁管理。村级资源资产发包、租赁等合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不超过法定期限。村级每年年终应组织对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合同进行核实清理。对发包程序不完善、价格显失公平、议价机制不合理、合同履行不到位、合同超期限等不规范情形,要履行程序及时清理。合同清理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主体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村集体资源资产重新发包、租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方式、发包期限、发包基数等进行商议并形成意见,报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竞标会公开竞标。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备案登记。村级组织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管理。街道经济发展办对日常发生的债权债务业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村级债权债务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核实,调整变更数目,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村委会财务实行以收定支,规范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新债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组织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方可按照章程规定分配收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三十条 保障运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首先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事业和综合服务,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程序计提公积公益金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管方法。街道经济发展办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系统完整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不得丢失、毁损。会计电算化资料要用存储盘拷贝存档,同时必须有纸质资料存档。各种会计档案资料装订整齐立卷保管,设立档案保管登记簿。街道要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分村专柜保管村级财务档案,严格执行专人专柜管理制度。账簿凭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交接单及固定资产销毁清单等按规定年限保管。
第三十二条 规范调阅。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街道经济发展办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换、查阅、复制和外借。
第三十三条 清点登记。街道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员对借出归还的会计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立组织。村委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监事会。两者分别有权监督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开展民主理财,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第三十五条 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做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公开。财务公开在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年初对村级财务计划及上年度财务计划决算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每月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明确职责。街道经济发展办要会同街道纪检监察室定期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做到村级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或者离任至少审计一次;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村级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农水局要有计划地对村级财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提升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细化责任。村级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理事长是管理村级财务的直接责任人,街道包村干部、街道分工包村负责人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有监管责任。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要组织听取一次财务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街道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