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镜湖区文物安全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镜湖区文物安全巡查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强化文物管理,保障文物安全。现将《镜湖区文物安全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镜湖区文物安全巡查制度(试行)
镜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镜湖 区文物安全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强化文物管理,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文物局《安徽省文物安全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文物安全巡查对象为镜湖区内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未确定级别的文物点,各类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商店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统称为“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考古及文物修缮工地(以下简称为“文物工地”)。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文物安全巡查主体是指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受文物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委派的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进行安全巡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文物安全员”)。
第四条 各巡查主体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文物安全巡查活动:
(一)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和文物工地实施全面巡查,其中:未确定级别的文物点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半年不少于1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对其他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和文物工地参照相应级别执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和文物工地实施全面巡查,其中:未确定级别的文物点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对其他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和文物工地参照相应级别执行。
第五条 文物安全巡查涵盖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情况;
(二)文物本体与环境现状有无改变;
(三)有无文物安全案件、事件发生(盗掘、盗窃、损毁、侵占、违法建设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消防、安防、防雷,以及其他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导致的安全隐患问题;
(五)有无制定、修订、演练并按规定上传(省应急保障厅平台)符合实际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
(七)文物安全管理人员、经费、设施设备落实情况;
(八)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保状况;
(九)各类文物维修工程、防护工程、维保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十)文物藏品管理工作状况;
(十一)考古发掘、文物修复、文物修缮项目报批程序履行与文物工地安全管理及现场实施情况;
(十二)其他涉及文物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别建立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记录档案,巡查工作记录档案形成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完整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二)据实记录被巡查单位的实际状况;
(三)如实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四)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五)认真填写《安徽省文物安全巡查登记表》(附件);
(六)原则上文物安全巡查时(非暗查暗访)被巡查单位应有相关负责人协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须留取有效证据,相关记录并由协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七)文物安全巡查完成后,及时将以上巡查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实施巡查工作的文物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果,提出整改时限要求,并跟踪督察直至隐患消除。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及时消除隐患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区级文物主管部门收到各街道办事处和委派文物安全员的巡查报告后,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及时跟进督导,对隐患问题严重的,应立即督办并报告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其内容包括:
(一)文物安全巡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记录和巡查工作档案完成情况;
(三)文物安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和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文物安全巡查工作信息和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情况。
第九条 巡查工作原则以上、下半年度计按期安排进行。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当期巡查工作完成后,向区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本期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资料,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当期巡查工作完成后,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本期文物安全巡查(督察)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资料,具体要求为:
(一)每年按照上、下半年度分别梳理汇总所辖区域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情况,上半年度报送半年情况,下半年度报送全年情况;
(二)各街道办事处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区级文物主管部门;
(三)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四)总结材料包括巡查工作总体情况、发现隐患问题、整改意见和整改进展等。已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安全事件以及隐患问题严重的,必须单独列项。
第十条 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经费、人员、装备等方面对文物安全巡查工作予以支持和保障,切实推动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类文物博物馆、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应积极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结合文物安全巡查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工地的安全风险评估,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形势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书面汇报。
区文物局定期对文物安全巡查工作开展及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文物安全巡查工作实施情况将统筹纳入区文旅体局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类文物博物馆、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或配合文物安全巡查工作,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以及严重舆情等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国家文物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相关内容有法规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镜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