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4年1月22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镜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二章 组成和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区监察委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起草部门和议题涉及的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和具体承办。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审议、讨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年初预算重大专项资金细化分配、预算调整相关事项;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计划、重点项目、重要协议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政府对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通过区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十二)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区长、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奖补政策据实审核、分配、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四)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涉及人事安排及编制问题的相关事项;
(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裁决,需依法执行的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起草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合法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街道、区直部门意见;
(二)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以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四)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经济政策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提请上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公共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等重要事项,需经合法性审查;
(七)起草部门应当依据各方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完善重大决策草案,并在议题起草说明中对意见采纳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八)区政府领导、起草部门和区司法局认为议题涉及问题需要协调的,起草部门需提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召开会议进行充分协调,区政府领导应牵头进行充分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报告后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
(九)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按规则第八条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后,起草部门原则上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按要求填写《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签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区政府办公室审查确认无误后,将《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签表》和相关材料依次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确认。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区长已签批议题中筛选、排出备选议题,拟订《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单》,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常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第十条 未按规则第九条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区长或者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请区长确定。
第十二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起草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性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街道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起草部门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以《镜湖区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起草部门应当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送区长、副区长。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起草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部门和单位作补充汇报;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分别汇报审查意见,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直陈主题,言简意赅,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相关列席单位如在征求意见中已反馈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发言不超过3分钟;涉及文字修改的意见,会后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请假未到会的,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分管副区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经区长同意,可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区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起草部门主汇报、分管副区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区长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一般在会后一周内印发;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后,由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签发。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公开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档案材料,包括议题审签单、议题通知单、会议出席情况、会议签到、议题材料、录音整理、文字记录、纪要等材料,装订成册,妥善存放,存档备查。区政府年度常务会议材料,应于第二年初整理送档案室立卷归档。区政府常务会议存档材料他人不得擅自调阅。如需调阅,应经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区长请假。各部门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起草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带工作人员参会。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区直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 15 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应当在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街道和部门负责落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要加大对责任街道和部门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街道和部门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区委(政府)督查办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委(政府)督查办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街道和部门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区委(政府)督查办。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委(政府)督查办进行通报批评、催办督办。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区委(政府)督查办及相关部门,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镜政〔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