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镜监管〔2023〕80号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镜湖大队,机关各科、室: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工作
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办案机构完成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二条 以下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的案件;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由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负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
当进行案件审核。
第五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六条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条 以下案件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和涉嫌犯罪需移送的;
(二)拟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二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的;
(四)拟作出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免于罚款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与法规科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五)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涉及食品、药品等有关群体性利益的;
(七)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法规科将案卷送局长办公会成员及各列席人员完成传阅并记录修改意见,办案人员根据传阅记录完成对案件的修改后下达处罚告知书,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案件由区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法规科承办,局长办公会成员参加,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成员及各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参加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的,应当经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讨论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充分发表意见;
(二)依法审议原则。与会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与会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审议事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案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案证据、定性依据、拟处罚意见及理由进行陈述;
(三)法规科发表审核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围绕案件的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发表意见,并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询问;
(五)主要负责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并宣布决定。
第十四条 法规科应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要求对案卷作出修改的,办案机构应当在修改后报法规科核实。
局长办公会的决议各办案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须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