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森林(林地)防灭火考核(奖惩)办法

日期:2021/11/23 17:26来源:镜湖区人民政府作者:黄月寒阅读次数:

 

 

镜森防办202110


镜湖区森林(林地)防灭火考核(奖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要讲话及中央、省、市各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践行“保护绿水青山、林草防火当先”的管理理念,切实抓好我区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森林(林地)防灭火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健全组织、强化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防得住、扑得灭”。

二、考核内容

全区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考核分组织领导、日常管理、信息通报三个方面内容,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40分

1.宣传发动5分

召开专门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防火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在醒目处、重要地段悬挂至少五条以上标语横幅的(或电子标语),记5分,否则不得分。

2.签订目标责任书5分

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目标责任书记5分,否则不得分。

3.成立应急队伍10分

组建森林(林地)防灭火应急队伍,并且能够及时响应集结命令的,记10分,否则不得分。

4.配备森林(林地)专业灭火工具设备5分

配备有森林(林地)专业灭火扑救工具,且保养维护管理规范,能发挥作用的,记5分,否则不得分。

5.组建护林防火巡逻队伍10分

组建森林(林地)防灭火巡逻队,巡山护林员到岗到位,巡视记录齐全的,记10分,否则不得分。

6.制定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预(方)案、落实到位的,记2分,有缺失或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酌情扣分;不到位、无预案的扣2分。

7. 森林(林地)防灭火档案资料齐全、专人专档管理的,记3分;有缺失的记1分,缺失严重或未建立防火档案的,记0分。

(二)日常管理40分

1.人员设置到位、并正常履职的记4分,不到位或者不履职的不计分。

2.对精神病人、失智人员等特殊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到位的记2分,不到位的,根据实际落实情况按比例扣分。

3.巡山护林人员尽职尽责,在岗率达到100%,记2分;护林员不在岗或者履职不到位的,不计分。

4.按时进行巡查,节假日和高险情期间每日进行巡查、有完整记载的记10分;巡查间断、记载不完整的酌情扣分;不巡查的扣10分。

5. 森林(林地)防灭火值班制度落实到位,值班人员无缺岗漏岗的,记10分,落实不到位或者值班人员缺岗漏岗的,不计分。

6.对重点公园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记2分,部分到位的按比例记分,不到位的扣2分。

7.认真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各项规定,火源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依法治火,辖区内无违章用火现象发生的记10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即发生一起火情的、上级通报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

(三)信息通报20分

辖区内全年无火情发生的,记20分;对辖区内发生的火情及时上报并按预案进行处置的,记10分;未及时上报火情或不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记0分。

三、考核组织

全区森林草原防火考核工作组织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考核以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采取“听、查、看、访”等办法进行。

四、考核奖惩

1、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考核依据实际考核结果计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2、严格执行森林(林地)防灭火“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对森林(林地)防火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区森防办予以通报表彰;凡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年内发生二起以上野外用火或存在防火隐患未进行整改的,取消该单位的考核资格;凡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林地)火灾或有人员伤亡事故的,取消该单位考核资格,属地街道第一责任人向区森防指作出书面检查,对有关分管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镜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