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日期:2025/06/06 17:30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朱依阅读次数:

镜市监撤字〔2025005

当事人:芜湖市斗永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户具体见涉案市场主体名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见涉案市场主体名单

住所(住址):见涉案市场主体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见涉案市场主体名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见涉案市场主体名单

当事人于2022年2月至3月间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办理了注册登记。2025年1月2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公司登记的住所天香商务楼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天香商务楼1至5楼未能找到名单所列芜湖市斗永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公司。2025年2月5日我局通过易政网、邮寄登记等方式向区财政局、镜湖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就撤销上述13户公司登记征询意见,截止2月25日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异议反馈

13户当事人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中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其证件号码,均与我局从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13户公司的设立登记的住所承诺书,证明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3.企业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5.《征询意见函》和公示相关材料,证明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无异议。

我局于2025415日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2025005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芜湖市斗永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户市场主体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撤销登记不停止执行。

 附件:涉案市场主体名单

涉案市场主体名单.xlsx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