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日期:2025/06/06 15:21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童震阅读次数:

镜市监撤字2022〕027

当事人:安徽燕寻飞药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200MA2NRK8A60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25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燕               

2020年6月2日,我局接到张燕本人实名举报反映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于2017年07月05日成为安徽燕寻飞药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2017年07月05日的变更登记。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8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21年7月13日20227月13日次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于2022年11月11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地址的物业公司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协助人员朱经理陈述2#楼的最高层为24楼,没有2518这个门牌号,该地址为虚假地址,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又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燕表示对自己于2017年07月05日成为安徽燕寻飞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不知情,系被冒用身份变更登记,当事人注册登记发生时(2017年07月05日)档案中的身份证已遗失2021年3月23日,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1、检材2上“张燕”签名字迹与样本1、样本2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比较大

还查明,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安徽燕寻飞药品有限公司冒名变更登记的情况公示,我局要求当事人变更登记的相关人员于2020828日至我局接收询问调查,均未前来接受询问调查。2023913日向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人行芜湖中支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燕寻飞药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事实;

2.张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事实;

4.《征询意见函》和公示相关材料,证明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无异议;

5.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的事实。

我局于2025430日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撤销登记告知书》(镜市监撤告字〔2022027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撤销登记不停止执行。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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