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镜市监撤字〔2024〕023号
当事人:芜湖惠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200MA2NYW6F5E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广场1#楼1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勇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接到胡文波本人实名举报,内容为举报人胡文波被当事人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监事。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派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21年7月13日三次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22年3月1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我局公告吊销。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广场1#楼1707)目前上门检查住所内无人。
又查明,当事人的股东、监事胡文波表示对自己于2017年8月31日成为芜湖惠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并不知情,系被冒用身份设立登记。当事人设立登记发生时(2017年8月31日),企业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已遗失,且胡文波已补领了新的身份证,有派出所提供的证明。
还查明,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冒名设立登记的情况公示。我局要求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兼执行董事马勇、房东于2024年2月8日至我局接收询问调查,上述人员均未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我局已向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人行芜湖中支发出《征询意见函》,需要各部门于2025年3月10日前反馈异议,各部门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芜湖惠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2.胡文波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4.《征询意见函》和公示相关材料,证明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无异议;
5.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撤销登记告知书》(镜市监撤告字〔2024〕0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如下:
部分撤销芜湖惠邬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撤销登记信息中有关胡文波的全部信息。
如你(单位)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撤销登记不停止执行。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5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