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催告书

日期:2025/02/07 15:07来源:卫生监督所作者:许峥阅读次数:

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催告书

                                             文号皖芜镜卫公催20253

镜湖区爱尚美美容美发店,经营者:汪贻香(女,48岁,汉族,身份证号:3426231975****1243,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芜宁路社区****九十九户),经营场所:芜湖市镜湖区东方花园13幢03、04号,联系电话:138****78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RB75X6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在芜湖市镜湖区东方花园13幢03、04号镜湖区爱尚美美容美发店内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 2024年3月29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现场拍照1张;营业执照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各一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芜镜卫公罚﹝2024﹞1截止到目前,当事人逾期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你单位下达《催告书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4   7  2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皖芜镜卫公罚﹝2024﹞1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  1000 加处罚款  1000  元缴至罚没款账户。 账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账号:0100120180246560018,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利民东路支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催告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53-5775259   联系人:章国栋

地址:镜湖区赭山西路24号镜湖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