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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日期:2024/04/26 15:05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陈欣芸阅读次数:

镜市监撤2023030

当事人:安徽博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599L8D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广场A2#115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毛妮

 

经查明,安徽博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712日、2020714日、2021713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31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吊销。

根据对安徽博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毛妮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王毛妮并未参与。我局执法人员至安徽博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广场A2#1156-1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通过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2023]文鉴字第119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王毛妮20181015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名字迹“王毛妮”与制定样本中签名笔迹“王毛妮”不是同一人笔迹。2.送检的“股东签章:王毛妮20181015日”《股东决定》中股东签章处签名字迹“王毛妮”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王毛妮”不是同一人笔迹。我局于2023128日对安徽博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2024116日向区地方金融局、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2024219日向区人民法院、人行芜湖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征询意见期内,无相关单位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博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王毛妮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

2.对该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对该公司法人及举报人的王毛妮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举报人王毛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设立公司登记时并非本人签字。

4.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证明相关部门对拟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无异议。

5.公示相关材料,证明冒名登记信息已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的事实。

6.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吊销的事实。

202436,我局依法通过镜湖区政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告知书》(市监告〔202303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决定如下: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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