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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4/24 10:50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张镭阅读次数:

市监处罚〔20236-525

当事人:芜湖市发华船舶焊接服务队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矶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拟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202383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了芜市监函【2023151号《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文件要求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的企业进行清理,并附拟清理企业名单,名单中我局弋矶山所共涉及3家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3119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列入清理范围的3家个人独资企业逐户进行了调查核实,截止目前,上述3家个人独资企业现场检查时无法通过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笔录经现场陪同检查的物业或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确认签字,相关物业或社区也出具了该3家个人独资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证明。经查,该3家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报税,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符合清理对象的要求。202395日,我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芜市监函【2023151号《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及清理工作的要求。

2、现场检查笔录3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不在其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3、相关物业和社区出具的3家个人独资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证明,证明该3家个人独资企业不在其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

43家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信息查询记录3张,证明该3家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

5、最近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表格一份,证明该3家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没有纳税。

6、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一份,证明我局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本局于2024119日公告送达了《处罚告知书》(芜)市监罚告〔20236-525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矶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吊销企业名单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矶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吊销企业名单(个人独资企业).xlsx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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