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日期:2024/03/13 10:03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张丹丹阅读次数:

市监撤字202331

当事人基本情况: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20231011日,我局在对市场主体核查中发现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街道52号和158号,长江中路83号,九华中路596号,金牛路89号,观澜路25号、57号、6872号,中山北路582号,青梅路65号均是虚假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辖区内并不存在上述地址。本局于202310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731日、202383日和202387日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办理了注册登记。我局于20231023日向镜湖区民政局发函核实镜湖区辖区内是否有上述企业注册的街道和地址。20231026日,我局收到镜湖区民政局回函,确认镜湖区辖区内无附件中所列12家经营企业注册街道和地址。

我局通过易政网、邮寄登记等方式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镜湖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撤销上述12户企业登记征询意见。我局收到镜湖区人民法院的协查反馈表,内容显示芜湖市余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2023)皖0202民诉前调682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12户企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证明当事人的虚假承诺情况;

3. 《关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街道52号等地址是否为虚假地址的函 》、《关于<关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街道52号等地址是否为虚假地址的函 >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的虚假承诺情况;

4. 《关于撤销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及镜湖区人民法院的协查反馈表,证明当事人的虚假承诺情况。

2024122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202331号),现公告期已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的规定,因芜湖市余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2023)皖0202民诉前调6827号,故暂时中止芜湖市余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 

综上,我局决定给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设立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虚假登记名单.xls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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