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市监处罚〔2023〕 6-269号
当事人:芜湖市王大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92E6N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源丰装饰城三期A5#楼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芳
身份证件号码:340204******2322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芜市监广交【2023】03号)及公证书((2023)皖芜法公证字第3646号)后,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源丰装饰城三期A5#楼9的芜湖市王大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店正常亮证亮照经营,现场查见该店网址主页www.wangdamagy.com上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广告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3年5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5月2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芜湖市王大妈医药科技有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芳,企业住所在芜湖市镜湖区源丰装饰城三期A5#楼9。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王大妈”牌消痛冷敷贴。“王大妈”是芜湖王大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460998号;该消痛冷敷贴是青海康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备案号为青宁械备20150005。为扩大销量,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开始,在淘宝网上找人制作了公司主页http://wangdamagy.com/,并自行发布了以下涉嫌违法广告。
1、违法广告一:初始页上有“主治关节疼痛,肿胀僵硬,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骨质增生,腰腿疼痛,风湿类疾病等”、“疼痛不复发,我只贴王大妈”字样。
2、违法广告二:点击“关于我们”链接,显示“产品功能:主治颈椎病,颈椎骨质增生,颈部疼痛,活动不灵活。肩周炎,手臂抬不起来,疼痛、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引起腿痛,腿麻。风湿性关节炎,手臂,腿脚关节疼痛,跌打损伤,腰肌劳损,和各种增生。”字样。
3、违法广告三:回到初始页下,打开“王大妈产品”链接显示“王大妈颈椎,腰椎疗效第一。”
4、违法广告四:打开“王大妈产品”目录下的“王大妈药膏(小盒)”链接显示“主治: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跌打损伤、风湿关节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肩周炎、落枕、痛风、跌打损伤、股骨头坏、滑膜炎。专业针对: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骨刺、腰椎间盘突出、滑膜炎、滑囊炎、网球肘、股骨头坏死、腱莉炎、痛风、裸骨疼痛、足跟骨刺开裂、落枕、胃寒疼痛、女子痛经、软组织劳损、跌打损伤、手足麻木及各种、酸、麻、胀、痛等骨关节疼痛。10分钟起效,30分钟止痛”字样。
5、违法广告五:打开“代理加盟”链接显示“止痛,更治病。100%纯正藏药,马来西亚进口备胶防汗防水,格拉辛纸不易碎更卫生,传统的油炸技术改进。科研专利。王大妈商学院。成分:鹿茸,蜈蚣、桂枝、三七、红花、当归、乳香、制川乌、制草乌、丁公藤、麻黄、白芷、海风藤、牛膝、龙骨等几十种珍稀名贵药材。
6、违法广告六:打开“王大妈产品”目录下的“俊言洗衣片”链接显示“德国最新纳米分子清洗技术全球新一代洗衣配方环保无残留;国内首创流行欧美;洁净力是洗衣液的2倍”字样。
7、违法广告七:打开“王大妈产品”目录下的“王大妈招商加盟”链接,显示“打工族创业机遇,真正的负风险创业”字样。
经查当事人的以上广告宣传语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的“王大妈”牌消痛冷敷贴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各种疾病,属于医疗器械广告,未向广告审查机关报备审核。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广告,截止案发,即2023年5月5日,当事人已当场下架了其公司网址的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明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在淘宝网对比认定,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
证据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及公证书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4:对芜湖王大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询问(调查)笔录1份,系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芜湖王大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二张,我局执法人员在淘宝网比价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
证据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案件调查终结后,按法定程序于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芜市监罚告[2023]6-2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一、当事人上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违法广告四中称“10分钟起效,30分钟止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功效的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三、当事人违法广告五中称“科研专利”为虚构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发布虚构专利的广告行为;
四、当事人违法广告三、六中称“疗效第一”、“国内首创”、“德国最新”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
五、当事人违法广告五、六中虚构产品成分和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六、当事人违法广告七中称“打工族创业机遇,真正的负风险创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发布含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274】“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二倍至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3)同时违反三项本条所规定广告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费用不足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275】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我局未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是在其公司自有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皖市监法〔2021〕1号)“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费用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