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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1/17 15:01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张友雨阅读次数:

芜市监处罚〔2022〕6-388号 

当事人:安徽隆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429095K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殷家山花园小区1#楼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涛涛                                


2022年7月25日,我局接到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通报:在办理你单位非法集资诈骗一案时发现你单位自2015年至今未报送企业年报,且不在实地经营,建议开展调查后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和税务申报,符合芜市监函【2022】183号《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清理对象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芜市监函【2022】183号《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清理工作的要求;

3.现场检查笔录1份,核查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不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4.市税务局关于反馈拟清理企业涉税情况的函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清理名单(含市税务局反馈涉税情况信息)1份,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报和纳税申报;

5.《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网站截图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2022年12月5日,我局依法公示了“芜市监罚告〔2022〕6-3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