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

日期:2023/01/16 16:04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刘毅强阅读次数:

镜市监撤字〔2022〕025号

 

当事人: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NTA702C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观大道赛纳丽城13栋一单元a1310室

经营者:吕纯德

 

2022年10月28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观大道赛纳丽城13栋一单元a1310室等,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企业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已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分别于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并取得公司登记。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登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观大道赛纳丽城13栋一单元a1310室等地址实际不存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企业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已无法联系。

2022年11月1日,我局通过易政网、邮寄等方式就撤销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注册登记向镜湖区法院、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局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中心支行等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截止到2022年11月15日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由镜湖区天门山街道经济科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申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共326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   

4、我局向镜湖区法院、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局人社局和向中国人民银行芜湖中心支行等部门发出的《关于撤销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两份,证明我局已就撤销登记征询其他部门意见的事实。

5、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赛纳丽城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核实回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日我局案件调查终结后,向当事人下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2022〕02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注册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芜湖市茹年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26户企业的注册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撤销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虚假登记市场主体名单(326户).xls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