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市监处罚〔2022〕6-455号
当事人: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基本情况:见附件《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2022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该6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明,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报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芜市监函〔2022〕183号《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清理工作的要求;
2.现场检查笔录4份,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3.6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信息查询记录6份,证明该6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
2022年11月9日,我局依法通过镜湖区政府网向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芜市监罚告〔2022〕6-455号),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综上,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芜湖市卿波网络会所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