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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3/01/10 10:15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张镭阅读次数:

 市监罚告〔2022 6-489

    芜湖市志良船舶电气焊接施工队等10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清理名单)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签发《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芜市监函〔2022〕183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清理对象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经商请税务局报税情况核查后,进行了反馈并附拟清理企业名单。2022年7月15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8月14日公告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列入拟清理名单中且未办理注销登记10户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以上企业均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经相关物业公司或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证明

经查,这 10个人独资企业均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清理对象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清理名单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清理名单(个人独资企业).xlsx

 

联系人:   张镭、张健敏  凌家民 缪培祥 

联系电话: 3110661    

联系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五楼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