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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2/12/06 11:13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张友雨阅读次数:

市监告〔2022 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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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7月25日,我局接到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通报:在办理你(单位)非法集资诈骗一案时发现你(单位)2015年至今未报送企业年报,且不在实地经营,建议开展调查后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单位)注册地芜湖市镜湖区殷家山花园小区1#楼06现场检查确认,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经营。2022年8月2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了芜市监函【2022】183 号《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显示:你(单位)2020年、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市税务局反馈的涉税情况显示你(单位)2020年、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未纳税申报。你(单位)被列入拟清理企业名单,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查,你(单位)2020年、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现场核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市税务局反馈的涉税情况显示你(单位)2020年、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未纳税申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友雨       联系电话: 19965536723                 

联系地址: 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5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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