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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2/11/28 17:32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刘明阅读次数:

市撤听告〔202224

芜湖市容灵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82家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芜湖市容灵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82家公司(名单见附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当事20223月—5月期间通过政务服务网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并取得公司登记。2022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镜湖区天门山东路2号信达大厦的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上482家公司登记信达大厦a1059-a1718地址实地不存在,也未在信达大厦办公、经营,物业公司未向其提供过物业服务,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2年10月19日,我局通过易政网、邮寄等方式就撤销上述482家公司登记向镜湖区法院、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局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中心支行等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上述482家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不符,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芜湖市容灵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82家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芜湖市容灵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82家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涉嫌虚假登记企业名单(482

涉嫌虚假登记企业名单(482户).xls

 

联系人:刘明、刘毅强  联系电话: 0553-3110739             

联系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5楼                                     

 

 

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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