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居民群众到大厅办理、咨询相关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居民群众要求办理的相关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办事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办事人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办事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经常性办理的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大厅要事先印制《办事指南》供居民群众索取。
三、遇到办事人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四、办事人电话咨询有关办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办事大厅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五、办事大厅在办事人集中办事处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办理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六、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办事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合格或直至纪律处分。
镜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
年 月 日 同志前来办理 事项时缺少
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 (签字) 签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镜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 办理
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资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材料后方可办理:
1、
2、
3、
4、
5、
谢谢您的合作!
承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