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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2/06/30 16:27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张友雨阅读次数:

市监撤听20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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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李磊现场举报称自己丢失过的身份证被你(单位)冒用,设立登记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本人并不知情,申请撤销冒用登记。经现场核查,你(单位)无法联系,调阅公司登记原始档案,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登记页使用的身份证为已挂失作废的身份证。本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注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友雨       联系电话: 19965536723                 

联系地址: 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5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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