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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1/08/04 14:51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周洋洋阅读次数: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撤听告字2021006

 

安徽揆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根据对安徽揆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现场检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经营。该公司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9日、2019年7月12日、2020年7月14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对安徽揆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方盼,该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房东范含萍的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方盼并未到场,房东并未将该住址租赁给方盼办理公司使用,方盼本人也未注册该公司。通过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1、检材1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2、检材2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安徽揆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安徽揆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涉嬚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2021年5月28日,向区地方金融局、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 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洋洋 联系电话 2326781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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