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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告知书》

日期:2024/04/26 11:23来源:镜湖区司法局作者:朱美慧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为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前不假外出造成安全隐患,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告知书》。

自《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一直致力于维护好社区矫正的安全稳定工作。近期,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矫正对象在入矫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存在不假外出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矫正对象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有二,其一,矫正对象通常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初到矫正执行地报到时,工作人员未向矫正对象强调关于外出的要求和规定,而矫正对象角色意识不清,在准备入矫证明材料期间私自外出;其二,矫正对象在初次报到前,便存在擅自离开执行地、私自外出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召开矫情分析研判会议,并制定了《未经请假不得外出告知书》,要求矫正对象在初次报到时签署告知书,同时工作人员应向其宣告告知书中的相关内容,并强调矫正期间关于报告、外出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管一直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工作重点,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人性化管理。对于外出的矫正对象加强监管,完善请销假手续和佐证材料,防止脱漏管造成安全隐患。接下来,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将继续秉承以法为先、宽严相济的工作原则,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为社区矫正持续安全稳定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