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镜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23 17:10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殷泰玲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最新要求,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46号),在《镜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镜政办2019〕34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工作规则》。

二、起草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46号)

2.《镜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镜政办2019〕34号)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区政府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组,其中内部法律顾问在在全区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出;外聘法律顾问向社会公开遴选。

(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具体规定。外聘法律顾问选聘方式、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范围以及解聘条件。

(三)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区政府组建法律顾问后备库,为各街道办事处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各街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按规定向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