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30 15:28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立群 字体:【  

1、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