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为了加强幼儿管理,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突发事件监测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二)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一)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二)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保健教师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1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四)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三、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停止食品食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保健教师、园长、当地卫生(保健教师上报)、教育和公安(园长报告)等部门;
(二)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四)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一)报告保健教师、园长,迅速报告卫生部门(保健教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园长报告)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二)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三)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四)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