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育红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学校领导要严格执行上级提出反腐败利廉洁自律“三项任务”、“四条规定”和“新五条规定”。以身作则,作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带头人。结合学校实际,暂实行以下规定: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需经过公开选拔程序,按民主集中制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再报上级审核批准。个人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下干部任免,不准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卷,不能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馈赠和宴请。实行礼品登记制度。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占用公家财物为私人所用。
4.在处理经济事务中,不能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不准将工程或营利性的项目安排给自己的子女或亲属。
5.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名义用公款旅游。不准利用本人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6.价值5000元以上财产、设备添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基建项目、修缮项目按上级招、议标方法实行“校务公开”。并授受上级与群众的监督。
7.收费严格执行学校、上级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实行“立项审批、按规收费、缴存及时加强管理、模受监督、严肃纪律”方法。切实制止乱收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8.招生工作要严格按义务教育法规进行。确保完成义务教育区域的招生任务。对服务区域外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按上级规定集体研究解决,杜绝招生工作的不正之风。
9.违反规定的,按党纪、政纪、校纪查处。
二、学校行风建设及教师职业道德“六要六不准的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行风建设,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提出学校行风建设及教师职业道德“六要六不准”的规定:
一、行风建设“六要六不准”
(一)要严格收费管理,不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要坚持赞助自愿原则,不准与入学挂构、强行索取赞助费。
(三)要强化财务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私分“赞助款”、“回扣款”。
(四)要严格执行省定用书目录,不准擅自扩大征订教辅读物范围。
(五)要认真执行学生统以着装审批制度,不准擅自扩大统一着装范围。
(六)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不准强求学生统一投保。
二、教师职业道德“六要六不准”
(一)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准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要宣传科学、传授知识、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准参与邪教活动。
(三)要敬业爱岗、忠于职守,不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二职业和搞有偿补课。
(四)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和索要财物或谋取私利。
(五)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准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要坚持家访,讲究方法,不准随意指责、训斥学生和学生家长。
三、教师忌事
第一条: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忌只教书,不育人,只抓尖子生,歧视后进生。
第三条:忌上课迟到、无教案上课、拖课、课后大面积补课。不批改作业,或布置过多作业,增加学生负担。无故停学生的课。
第四条:忌当面(当众)揭老底,翻旧帐,挫伤学生自尊心。
第五条:忌动辄请家长来学校。
第六条:忌私拆学生信件,公开学生隐私。
第七条:忌利用家长为自己谋私利、办私事、收取家长、学生的钱物。
第八条:忌上课接打电话或做其它事情。
第九条:忌当着学生面吃零食,在校内抽烟、酗酒。
第十条:忌穿奇装异服、衣衫不整、浓妆艳抹进教室。
第十一条:忌言行不一,不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忌粗言野语,行为不文明。
第十三条:忌当着学生的面,数落其他老师的是非。
第十四条:忌开会(包括学生大会)、升旗仪式时在下面大声讲话、讨论。
第十五条:忌参加学生的“谢师宴”。
第十六条:忌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教师言行必须与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吻合。
第十七条:忌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
第十八条:忌用撕毁学生作业本、书籍或丢书包等损坏其学习用品来惩罚学生。
四、教师忌语
1.忌讲污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话。
2.忌否定学生进步,打击学生积极性的话。
3.忌讲呵斥、威胁学生的语言。
4.忌讲以自我为中心的话。
5.忌强词夺理。
6.忌当众指责男女生交往。
7.忌粗暴说气话。
8.忌用比较语言贬损学生。
9.忌讲涉及学生隐私的话。
10.忌讽刺、指责家长。
11.忌主观武断。
12.忌把学生贬得一无是处。
五、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教育思处暂行规定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水平;要多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大力表彰教职工的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同时每学年、每学期都要对教职工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做出成绩给予表彰。另一方面,要严肃纪律,对违反教育教学法规、法令的给予处罚,依法严格管理教师队伍,现将惩处适用范围和暂行规定公布如下:
一、总体适用范围
1.违反《小学管理规程》及上级师德行风建设中明令禁止的将受到惩处;
(1)不得无故拒收学生或赶学生出教室,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2)不得开除学生。
(3)不得讽刺挖苦、辱骂、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不得随意停课。(需停课训练须得到学校批准。)
(5)不得搞“有偿补课”。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上新课。
(6)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材料。
(7)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
2.有以下行为视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打、骂、推、扭学生,造成内损外伤。
(2)赶学生出教室、出学校,强行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回家、叫家长到学校或拿作业等行为。
(3)以惩罚为手段和目的:罚扫地,罚抄作业、试卷、罚背课文、罚站等;正确区分严格教育管理、必要的行为训练与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区别。教育管理要做到“严”而不“乱”,“活”而有“格”。
3.有以下行为视为“以教谋私”或搞“有偿补习”。
(1)向家长索要或暗示索要礼物、礼券。向家长提出为个人谋求私利的不正当要求或要求家长代买商品(物品)不按价付钱。
(2)违背学生、家长意愿,以各种手段在自己所教班级学生中搞集体有偿补习,向家长收取补习费或酬金。
(3)未经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
(4)私自在班级、学生中推荐商品或学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书店购买此类物品等。
二、惩处规定:
凡违反以上情况,接到投诉或学校检查发现,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情节轻重作相应惩处。
(1)情节轻微,领导教育帮助并口头告诫,限期改正。
(2)累计口头告诚二次以上,第三次发给书面告诫。扣发当月职务(称)补贴,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3)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写检讨存入业务档案,当年考核定不合格,给予“警告”处分。当年不能参加评职称、晋级。
(4)造成严重后果的须离岗学习,停发岗位津贴,上报教育局给予“记过”处分。学习后重新进岗,需另行考核。
(5)触犯刑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