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省委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
发„2014‟25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
意见》(民发„2019‟67 号)和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切实改善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
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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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
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
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芜湖市户籍的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
入保障范围。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
疾人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
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
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
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
每年 800 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 400 元。镜湖区、弋
江区、鸠江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一、二级贫困残疾人补贴标
准每人每年另增加 660 元,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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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经开区三、四级贫困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另增加 360 元。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提标标准执行,经费自行承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
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
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
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
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
政按 6:4 比例共同分担。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经开区、三
山经开区提标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照 5:5 共同承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
预算。市、区(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按 5:
5 分担,经开区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县(市、区)扩大补贴范围人数补
贴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
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