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镜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镜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镜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根据需要可调整指挥长为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经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交通办)、区社会服务管理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环保分局、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等。
2.2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传达区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经发改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教育局:配合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或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区科技局:协调组织开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住建委(交通办):协助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公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社会服务管理局: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区农水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安监局: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镜湖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镜湖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时限,准确、详细地报告事件发生地等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向企业职工、村(居)民宣传相关防治知识。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共服务中心,做好人员分散、疫情场所关停等协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承担区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院、区疾控中心、区监督所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区经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区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治安保障组:由镜湖公安分局牵头组织。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人员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镜湖公安分局、区住建委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新闻宣传组: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1、区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工作。
2、区卫生监督所。开展事件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
3、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 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区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 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1)责任报告单位。
一是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
二是本区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是本区辖范围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是本区人民政府。
五是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区疾控中心或者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共卫生应急办)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工中毒事件的。
区公共卫生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政府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机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须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计生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我区配合我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我区配合我市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
本区人民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接受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区政府接受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 应急响应措施
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级应急响应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实施。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5.3 奖 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区级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有效、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指定区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
6.1.5 科研和国内外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家有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并开展相关研究,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队伍保障
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运转有效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要求,根据需要组建各类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6.3 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区卫生计生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全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演练基地,并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与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区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区医院、区疾控中心做好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区医院、区疾控中心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6.6 法律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新媒体、手册、宣传栏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
根据事件性质,经请示省、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关事件信息,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会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者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者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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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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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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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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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
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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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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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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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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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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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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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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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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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与症状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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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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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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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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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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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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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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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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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
卫生
检疫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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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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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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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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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报
告和举
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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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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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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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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