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棠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1年)

发布时间:2021-07-22 10:10信息来源: 镜湖区汀棠街道阅读次数:编辑:葛宇莹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并制作林权流转批准书并送达。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
  2.对不符合流转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流转申请而审查通过的;
  3.因未按照规定流转程序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流转条件的流入方审查同意意见;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涉农事项
2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制止环节责任:在毒品原植物种植和成熟期间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劝告并制止,
    2.强制环节责任:在劝解制止种植毒品原植物仍不听劝告的,采取强制铲除。期间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3.事后环节责任:在铲除毒品原植物后,加强对种植区域进行回访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强制过程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
4.对应当依法铲除的未铲除,并且就毒品原植物种植情况不予公安机关通报的。
5.在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关申请表;说明具体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审核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街道或居(村)为单位,或分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居(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4.转报环节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5.信息管理环节责任: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保守低保对象家庭信息。
   6.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动态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转报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申请予以转报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说明具体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3.审核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4.转报环节责任: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在法定工作日内及时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
    5.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特困人员档案,加强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转报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转报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关申请表;说明具体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3.审核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
   4.转报环节责任: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5.信息管理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       
   6.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的;
    2.对符合城乡临时救助条件的不审核、不转报或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超越权限予以转报的;
    3.索要和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4.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临时救助金;
    5.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6.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孤儿监护人、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履行教养孤儿义务的,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集中教养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民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费用进行监督是否存在发放错误,冒领补贴情况并及时予以纠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
(2)对不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人员予以救助;
(3)违反法律法规开展孤儿救助工作;
(4)未按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开展孤儿救助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
(5)侵犯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公示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调解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调解。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当场或法定日期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返还材料,并当场或法定日期内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3.初审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4.转报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审核后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动情况进行初审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申请人信息的;
    3不履行保障性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当场或法定日期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返还材料,并当场或法定日期内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3.初审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4.转报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审核后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对申请人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初审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申请人信息的;
    3不履行辖区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初审的受理、资格初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受申请单位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或按规定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或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
  4.监管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信息,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涉农事项
11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受申请单位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或补正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或按规定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或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调整方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同意调整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4.监管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涉农事项
12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1.宣传发动环节:组织村、社区进行宣传发动,动员广大群众配合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2.摸排登记环节责任:核查辖区内需要进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的情况,登记造册。
  3.实施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隐瞒或延误动物疫情报告的;
  3.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4.未及时发放或者发放过期失效、伪劣防疫药品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社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及时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核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查环节责任:街道对社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再核实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上级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要求病残儿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未按人员、时间规定组织专家组实施鉴定的;
    5.未出具有效鉴定结果文件的;
    6.未及时将文件送达告知有关部门和申请鉴定者的;                                                                                                                                                                                                                                                                                                                                                                                                                                                                                                                                                                                 
    7.在受理审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9.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0.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11.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立案环节责任:街道发现有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证件,告之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街道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拟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区人口计生委。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环节责任:调查终结后,对确属违法生育的,由街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盖区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由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街道对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要监督当事人履行,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当事人义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4.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5.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7.在征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9.索取、收受贿赂的;
    10.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1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在办公场所公示的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内容。           
    2.受理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依法予以受理。              
    3.告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查环节责任:对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具书面证明;依法作出不予出具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6.送达环节责任:当场将相关书面证明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通过审核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批准的理由的;
    5.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批准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虚假证明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第二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关申请表;说明具体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各类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的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3.审核环节责任: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转报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工作日内及时上报至区民政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纠纷调解或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调解或者裁决的;
  2.因调解或裁决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
  4.在调解或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调解或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关申请表;说明具体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经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公示后申请医疗救助的,报民政部门审批。                                                
   3.审核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4.转报环节责任: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送至区民政局进行审核。                        
   5.送达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信息管理环节责任:对所有救助对象全部建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的;
    2.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不审核、不转报的;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超越权限予以转报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