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镜湖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项目保持同步,切实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本通知所称公建配套设施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
二、管理任务
(一)明确建设要求
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建配套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二)细化建设标准
建设用地出让后,公建配套项目含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如学校、派出所、消防站、垃圾处理站等)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牵头召集建设单位与公建配套项目接收使用单位对接,由接收使用单位结合使用功能提出具体要求。
(三)加强建设管理
1、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协调和配合市住建局加强监管公共配套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成、同步投入使用。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限,制订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进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集中按组团分期、分块建设,并具体明确分期、分块建设的楼号和计划开、竣工时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负责、区住建交通局配合审核确认,并监督实施。
(四)严肃责任追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的建设时序开发建设的,由区住建交通局报请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有涉及区财政或区建投回购项目的,停止支付该项目回购资金。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同步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区住建交通局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退付工期保证金手续,并与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接,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房单项验收或综合验收手续。
2020年9月16日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