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重点处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镜湖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作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2 09:37信息来源: 区重点处阅读次数:编辑:区重点处 字体:【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规范我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项目保持同步,切实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现制定《镜湖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规范我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项目保持同步,切实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围绕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内容、公建配套项目建设标准的确定,以及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如何有效进行监管等内容展开。《镜湖区出让用地公建配套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送审稿)拟定后征求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意见,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区政府也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讨。

四、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我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公建配套设施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

(二)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1、建设用地出让后,公建配套项目含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如学校、派出所、消防站、垃圾处理站等)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召集建设单位与公建配套项目接收使用单位对接,由接收使用单位结合使用功能提出具体要求。

2、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协调和配合市住建局加强监管公共配套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成、同步投入使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限,制订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进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集中按组团分期、分块建设,并具体明确分期、分块建设的楼号和计划开、竣工时间,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区住建局配合审核确认,并监督实施。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 镜湖区重点处会同区住交局、区自规局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意见》实施落实工作。

2. 严格按照要求,推动工作规范透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科学、合理、高效。

六、解读机关、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3-267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