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一)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4信息来源: 区重点处阅读次数:编辑:区重点处 字体:【  

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作出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芜政办〔2018〕18号文规定严禁重复补偿,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第(一)项第2目:“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认定为补偿人口,若此类人员中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是否认定为重复补偿?

只要享受过房改福利分享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都视为重复补偿,不得再认定为补偿人口。

2.芜政办2018〕18号文第四条第(一)项第4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回原籍”如何认定?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直接从学校迁回本村的认定为迁回原籍,同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直接从学校迁回芜湖市市、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或户口所在镇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虚拟户口的也可认定为迁回原籍。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直接从学校迁回芜湖市市、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或户口所在镇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虚拟户口(不含迁回本村的)后结婚的,其配偶及子女如何认定?

配偶及子女户口按照芜政办〔2018〕18号文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