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镜湖区餐饮油烟扰民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16:03信息来源: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贾琼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镜湖区餐饮油烟扰民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中的部门职责,贯彻落实各阶段整治任务。

 

 

镜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镜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镜湖区餐饮油烟扰民执法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关心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安徽省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芜湖市餐饮油烟扰民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扎实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群众投诉举报,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压实属地责任,整治存量,严控增量,确保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稳定运行切实提高我餐饮油烟治理水平,有效减少油烟扰民问题发生,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责任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和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区直各部门运用各类行政手段,通过完善排烟设施、另选新址、更换经营业态等措施,集中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区政府办

整理全区餐饮油烟类投诉,按照方案职责分工发相关单位。

区城管局

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餐饮油烟整治方面行政执法工作,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办理跨区域重大案件,根据本级政府指定负责餐饮油烟整治方面其它事项,负责办理市级交办的相关事项。

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等污染物超标排放检测的技术指导;负责依据相关标准对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性质进行认定;联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将超标排放的案件移交属地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本级政府指定负责餐饮油烟整治方面其它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主体登记信息共享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涉及餐饮油烟方面案件移交属地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区商务局

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建档管理工作。将涉及餐饮油烟方面案件移交属地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交局

负责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对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落实专用排烟管道的设计进行审查,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专用排烟管道施工。将涉及餐饮油烟方面案件移交属地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

负责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加强规划源头管控,在方案审查时降低商住一体用房的配比。将涉及餐饮油烟方面案件移交属地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主要任务

按照“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执法一批”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重点整治油烟净化设施不标准、不运行问题,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油烟扰民严重,尤其是露天烧烤直排油烟等行为。

(一)规范一批

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督促限期安装到位;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维护;对超标排放的,督促指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413 9-2022)进行整改,直至排放达标。

(二)清理一批

坚决取缔市、区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摊点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时排查并引导商户进行限期整改,有条件的,鼓励采取另选新址、更换经营业态等措施,推进源头治理。

(三)执法一批

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以及对群众反应强烈,并经检测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

四、实施步骤

聚焦重点开展问题排查常态化开展

街道办事处直部门对2023年以来辖区内所有餐饮油烟扰民问题进行重点排查(辖区内餐饮业企业台账、市场监督部门审批餐饮许可证台账、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台账、投诉举报台账环保督查台账),进行梳理,区分问题类别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建立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清单,逐个明确整改措施、目标任务、整改实施单位、验收(监管)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

)限时整改,确保达标规范(常态开展,即查即改

街道办事处直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餐饮油烟梳理的问题,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落实整改到位,确保“应装尽装,达标排放”。

)强化执法,保障工作开展(长期坚持

街道办事处直部门餐饮油烟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特别是对拒不自行整改、严重扰民以及阻碍执行公务的,及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达到处罚一起,影响一片的震慑效果。

)健全机制,强化源头管控(长期坚持

在集中整治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餐饮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住宅小区商业裙房专用烟道设计和建设规范,纳入建设工程详细规划范围,源头推进餐饮油烟排放渠道治理。

(五)协商共治,破解治理难题长期坚持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商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从餐饮业经营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起就要加强宣传,增强商户遵纪守法的意识。要定期召开例会,加强联合执法,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要将整治工作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把整治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责任分工

街道办事处作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验收监管单位。要充分发挥街道、社的属地管理优势,妥善处理和化解整治工作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治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长效机制

街道办事处在整治过程中,要研究建立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治理长效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相关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整治第一时间查处”。

(四)强化舆论监督

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报道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大餐饮油烟污染违法的曝光力度。

 

 

附件:1.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执法流程.docx

2.餐饮油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docx

 

附件1

 

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执法流程

 

 

附件2

 

餐饮油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镜城管办【2024】2号)关于印发《镜湖区餐饮油烟扰民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doc

(镜城管办【2024】2号)关于印发《镜湖区餐饮油烟扰民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