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0 08:34信息来源: 镜湖区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程云 字体:【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准确、客观、谨慎、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三)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汇集整理审查意见。
    第六条 在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重新确定属性。
    第七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区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审查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