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8 16:20信息来源: 镜湖区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程云 字体:【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工作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实施、真实准确、高效快捷、安全保密、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
(五)审计机关文明创建、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方式:
本局主要通过互联网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采取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纸、局公示栏、局域网等形式,特别是审计期间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视情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审计公告,设立信息公告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不能主动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对拟主动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时,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