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9 15:13信息来源: 镜湖区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程云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审计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同时承办局政府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局机关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和内部公开:
  (一)单位概况及机构职能;
  (二)局领导简介、分工及联系方式;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五)审计廉政纪律及规定;
  (六)审计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电话;
  (七)年度审计计划及实施情况,重大活动的安排、开展情况,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
  (八)机关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结果;
  (九)人事任免、奖惩录用、评先评优情况;
  (十)招投标及机关基本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本局公文;
  (二)政府门户网站审计网页;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人员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公开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条 局办公室局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