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审计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7 10:32信息来源: 镜湖区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程云 字体:【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
         第五条 发现涉及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或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