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各科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报请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