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根据市政府令第55号修改发布,下同)第六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本市政府及部门自2011年4月15日(其中标注为“试行”或“暂行”的为2014年4月15日)以来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即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多部门联合起草和共同解释的由其原牵头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原牵头起草单位(即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
三、清理标准
各清理单位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对照检查,提出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或保留的清理建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上位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规范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继续有效的,应当予以保留。
四、清理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5年11月 16日至12月15日)。
全面清理阶段。负有清理职责的各单位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后,根据清理标准清理出拟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和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5日前汇总填表报送市法制办。其中: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情况请填写《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建议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请填写《建议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附件2),建议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请填写《建议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附件3)。
附件填写要求:
1.填写废止、失效、修改的理由时应当结合具体清理标准的各种情形填写,修改建议要尽量具体;
2.序号按文件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发布在前的序号在前;
3.按要求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每件规范性文件文本(或复印件)1份及电子文本以便于登记汇总。
(二)第二阶段(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
审查审核阶段。市法制办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逐件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分类清理结果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第三阶段(2016年2-3月)。
公开发布阶段。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对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予以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后,将清理结果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或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凡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刘景林、王昀,联系电话:3119554,邮箱:fzbfgk@wuhu.cn。
附表:1.芜湖市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建议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3.建议宣布失效,予以废止、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统计表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1
芜湖市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清理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文件种类 |
共清理件数 |
拟保留件数 |
拟废止件数 |
拟宣布
失效件数 |
拟修改件数 |
1 |
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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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门规
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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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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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盖章)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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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2015年11月 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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