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17 16:24信息来源: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镜湖区卫生监督所 字体:【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类事项

实施编码:11340222343967803J400012301800006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六、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检验人员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6.制水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

7.消毒设备照片(原件1份)

8.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原件1份)

9.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三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1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线下到窗口提出申请;

2.接收: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或者现场接收申报材料,逐一登记,出具接受凭证;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网上或者窗口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

4.审查: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5.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办结(送到):窗口当场核验原件材料后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

十一、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任何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无  。

十三、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四、办公地点

芜湖市镜湖区市民服务中心卫生行政许可窗口。

十五、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十六、办件结果查询方式

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官网、信用芜湖网站查询。

十七、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芜湖市镜湖区市民服务中心卫生行政许可窗口

咨询电话:0553-3885785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4号镜湖区卫生监督所

监督投诉电话:0553-388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