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说明

发布时间:2023-06-26 15:59信息来源: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镜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字体:【  

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住院期间新生儿父母需凭双方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具居民户口簿)在医疗机构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首次签发在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妇计中心办理。

2007年1月1日后出生的首次签发在新生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办理。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原签发机构办理。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首次签发办理所需材料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指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半部分由医院填写并盖公章,下半部分由母亲到现场亲自填写);

2.父母双方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要复印首页);

3.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及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医院医务科或病案室盖公章);

4.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特别注明:领证须婴儿母亲到场,若不能到,须出示婴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到本所领取委托书),另需提供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周一、周二、周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家庭接生)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半部分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盖章,下半部分由母亲到现场亲自填写;

2.父母双方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要复印首页);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5.亲子鉴定证明(母子方);

6.其他证明材料(如新生儿的预防接种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特别注明:领证须婴儿母亲到场,若不能到,须出示婴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到本所领取委托书),另需提供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周一、周二、周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医院住院分娩记录的复印件或相关分娩证明(盖公章);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盖公章)或者户籍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盖公章);(两者有一项即可)

3.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父母双方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若儿童未入户,户口本复印首页和父母双方页;若儿童已入户,户口本复印首页和父母双方、儿童页;

4.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作废公告,并提供公开发行的报纸;

5.到镜湖区妇计中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补发书面申请(需父母签字)。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特别注明:①领证须婴儿母亲到场,若不能到,须出示婴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表格见文末),另需提供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对原证做任何修改。

③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办理前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以减少您在办理过程中往返次数。咨询电话: 3865027、3843695

④办证时间:每周一、周二、周四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办证地点:赭山西路24号4楼419办公室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或正副页(未入户);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存根复印件(盖公章)或户籍部门提供的副页复印件(盖公章);(两者有一项即可)

4.《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和换书面申请(需父母签字);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更换父母亲信息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或三联体亲子鉴定证明;军官证变更居民身份证需原军官证签发单位出具同属一人书面证明;原登记身份证号码重错好更正的需公安部门出具居民身份证号码重错更正证明。


特别注明:①领证须婴儿母亲到场,若不能到,须出示婴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另需提供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办理前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以减少您在办理过程中往返次数。咨询电话: 3865027、3843695

③办证时间:每周一、周二、周四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