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进一步提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0:10信息来源: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汪颖超 字体:【  

为巩固区物业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攻坚行动成果,有效解决安置小区公共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置小区公共设施和整体环境,持续推动安置小区秩序、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根据《芜湖市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23410日至510日公开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联系人:李行

联系电话:3873912

邮箱:1697349381@qq.com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2023410 

    




关于进一步提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区物业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攻坚行动成果,进一步提升全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芜湖市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住宅小区四位一体物业综合管理体系要求,有效解决安置小区公共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置小区公共设施和整体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有效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活动,激发物业企业服务活力;持续推动安置小区秩序、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投入,实施公共部位、设施维修提升

各属地街道负责要对境内安置房小区外墙脱落、消防等涉及安全隐患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一轮深入全面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完成维修清单、预算编制,达到可实施招标深度。

凡实施安置房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的住宅小区,启动前均属地街道须指导督促其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并通过本小区紧急维修管理预案;在维修项目施工合同中须明确5年维保期限,保修期满后,由业主按紧急维修预案启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安置小区涉及安全的应急除险、紧急抢修由属地街道负责实施,并自行保障相关经费;应急维修预案通过后,应依据预案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经费保障。

(二)强化支持,实施属地街道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赋予属地街道相应权责,并给予部分资金保障。以安置房小区多层面积0.2//平米,安置房小区高层面积0.4//平米标准进行测算,按测算总金额的80%给予属地街道经费补贴(详见附件《镜湖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办法》)

该项补贴用于属地街道与境内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扶持协议后,依协议约定兑现扶持资金该项补贴用于属地街道与境内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扶持协议后,依协议约定兑现扶持资金(其中20%由属地街道自行承担)。

(三)明确主体,规范公租房、空置房缴费程序

由镜湖宜居公司负责,与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公租房物业费代收协议,约定按足额缴费的85%向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支付安置房小区内公租房的物业管理费,超收部分作为镜湖宜居公司代收劳务收益。

由各安置小区空置房产权单位负责,与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合理收费标准,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空置房物业服务费。

(四)加大扶持,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提质增效

各属地街道负责要引导安置房服务企业积极申请,并以规范安置房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核心,与其签订扶持协议。通过扶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扶持经费兑现办法等,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

属地街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扶持协议,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责任,并依据扶持协议约定做好日常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和帮扶资金兑现工作。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票据管理提前撤场、移交、查验等程序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未能履行约定的相关罚则坚持物业企业日常管理收费与属地街道扶持费用分离的原则,在扶持协议中明确扶持费用与业主正常缴费无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常收费。

(五)强化协作配合,开展执法进小区和环境整治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会同属地街道加大对问题突出安置小区的巡查、监管,及时响应“街道吹哨”机制,主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属地街道要针对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突出的安置小区,发挥“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作用,依托城管执法中队力量,会同消防、市监、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实施小区常态化综合执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以“干净、整洁”为要求,持续开展小区环境卫生自查、整治;通过定期开展“业主请上座”活动,集中力量,多措并举,优先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矛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赢得群众支持认可

各属地街道实施安置房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提升项目,应广泛征求民意,在切实解决安置小区安全隐患问题的同时,充分吸纳群众合理意见,全面赢得群众支持认可,有效提升小区整体环境;要广泛开展紧急维修预案、安置房维修保修期等宣传工作,明确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推动小区紧急维修预案表决,为下步动用维修基金实施常态维修奠定基础。

(二)强化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区住建交通局要根据《镜湖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办法》会同属地街道、区建投公司、区宜居公司进一步摸清我区安置房小区各类住宅面积情况,统筹往年应付未付安置房小区物业奖补资金和年度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提前做好预算编制上报等基础工作,加强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考核,及时向属地街道拨付补贴。

各属地街道要根据各安置小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扶持经费兑现办法,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扶持协议,切实强化过程监管,保障本级配比资金,用好区级补贴经费,最大限度的发挥扶持经费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导、推动作用。

(三)落实责任,将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一是落实属地应急除险责任。各属地街道要会同安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督促物业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报告和应急处置职责,对物业企业无力处置的突发险情和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除险和应对处置;二是落实施工监管责任。各属地街道要加强对安置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提升项目的过程监管、质量监管,杜绝二次开挖等低效、浪费现象发生,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跟进施工协调,防止施工扰民。三是落实廉政责任。各属地街道要本着“过紧日子”的原则,用好工程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和议事决策规则,强化过程监督管理,将各项廉政要求落到实处。

附:《镜湖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办法》

 

 

 

2023年4月10日

 


镜湖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办法

 

为全面落实住宅小区四位一体物业综合管理体系要求,持续提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研究制定镜湖区安置房物业管理经费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补贴时限

202311日起,为期5年。

三、补贴范围

镜湖区境内统建安置房小区(以区住建交通局确定为准,不含政府回购安置房),其中政府、区属国企所有的空置房面积不计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以安置房小区多层面积0.2//平米,安置房小区高层面积0.4//平米标准进行测算,按测算总金额的80%给予属地街道经费补贴。

五、补贴用途

该项补贴用于属地街道与境内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扶持协议后,依协议约定兑现扶持资金(其中20%由属地街道自行承担)。各街道应在扶持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考核、兑现办法,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引导、保障作用。

六、资金来源

该项补贴列入区住建交通局年度专项预算,由区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不占用历年应付未付安置房奖补资金预算。

七、资金支付

区住建交通局依据补贴标准测算各街道补贴金额,并申请预算,每半年一次向属地街道进行拨付。

八、其他

1、属地各街道须建立对签约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机制,按考核结果向签约企业发放扶持经费,考核所扣发经费涉及区级补贴部分可由属地街道统筹用于境内安置小区物业提升整治。

2、安置小区物业应急代管期间属地街道可与应急代管单位签订协议按实际服务月度在补贴经费中支付帮扶经费;

3、引进物业难度较大的安置小区,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签订扶持协议时,可在区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追加该安置小区扶持经费,但最高不得突破区级补贴经费总额的30%,所需经费由属地街道自行承担。

4鉴于《镜湖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奖补时限已于2022425日到期,对2022425日后持续在区境内统建安置房小区(不含政府回购安置房)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与属地街道签订扶持协议后,属地街道可按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补贴标准的50%向其发放2022425日至202311日期间的扶持经费。

本办法由区住建交通局负责解释,全区其它有关安置房物业补贴相关政策即行废止。

 

 

2023410